时间:2011-06-16 作者:admin 浏览:860

资料图
凭证《财务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宣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津贴资金治理暂行步伐〉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划定,现将2011年迈旧汽车报废更新津贴车辆规模及津贴标准通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时代交售给报废汽车接纳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昔时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时代交售给报废汽车接纳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昔时更新的都会公交车,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时代交售给报废汽车接纳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津贴规模。
切合上述津贴规模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划定,凭《老旧汽车更新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津贴联合效劳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接纳证实》原件、《无邪车注销证实》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用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小我私家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蹊径运输证、运输治理部分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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